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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新设中资企业报道登记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第三条,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
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根据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2016年3月29日公布的"在港新设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工作指引"办理手续及要求如下:
一、登记时间
中资企业在香港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
二、报道部门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
三、提交材料
①《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原件,内容填写完整、详实,并加盖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②《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③新设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复印件;
④新设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复印件。
注意:
以上四份资料除第①项需原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之外,其余三份只需复印件无需盖章或公证。
四、报到程序
①受理申请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30-17:00将第二条所列材料递交到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香港干诺道西160号)前台,周六、日及公众假日不办公。
②取回执联时间
请于递送申请材料后最近的周一、三、五16:00-17:30到中联办前台领取回执联。
举例:若周一上午递交申请,则当天下午即可取回执联;
若周一下午或周二全天递交申请,则最快于周三下午可取回执联;
若周五下午递交申请,则下周一下午取回执联。
③人员
请指定或委托专人(无需法定代表人)递送资料并领取回执联,不接受邮寄方式办理。所来人员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五、回执联
中央企业在港设立企业应将回执联交境内集团(总部);地方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在港设立企业应将回执联交省商务部门。
根据《报告实施规程》第十三条,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完成报到登记10个自然日内,投资主体应通过商务系统报告报到登记情况,同时扫描上传经使(领)馆盖章确认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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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850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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