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欧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环节中,单一性是绕不开的核心审查要点,也是申请人极易踩坑的关键环节。一旦把控不当,轻则触发审查意见、增加布局成本,重则延误授权节奏、错失技术保护良机。
今天,小微就从法律依据、判断标准、通知下发时机、处理方式等多个维度,深度拆解美欧专利单一性审查的核心要点,帮助大家在布局之初预判风险,在收到质疑时从容应对。
一、法律依据
·美国
单一性问题,即是在美国专利审查过程中收到的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审查意见。
根据美国专利法35 U.S.C§121,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中包含了两个或更多独立且不相关的发明时,会发出RR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选择一项发明对应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 欧洲
①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2条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应涉及仅一个发明或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
②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Rule 44(1)条规定,在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一组发明的情况下,仅当在这些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殊技术特征(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s)的发明之间存在技术关联时,才满足第82条规定的发明的单一性要求。
二、判断标准
· 美国
主要基于是否会给审查员带来额外的检索负担,更偏向于主观判断,当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中包含了两个或更多独立且不相关的发明时,即可发出"限制性要求"意见。
· 欧洲
EPO判断单一性的依据主要是权利要求中是否包括同一个特殊技术特征,使多个发明相互关联,例如:产品与用途、相互关联的装置,才能满足单一性要求。
三、通知下发时机
· 美国
RR通常在实质审查前作出,但也可能在最终驳回(FOA)之前的任.............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7985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