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背景与适用范围
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玩具必须进行年龄分类,以确保其安全性与儿童的发展阶段相匹配。该指令对"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设定了最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存在口腔探索行为和未成熟的生理心理能力。
1. 更严格的安全评估(第10(2)条)
设计或可能被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充分考虑该年龄段儿童可能将物品放入口中、缺乏风险意识等行为特点,以及监护人的预期监督水平。
2. 防窒息风险(附件II第I部分4(d))
严禁存在易脱落或可被吞咽的小部件。
3. 年龄警告标识(附件V第B部分)
如果玩具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必须清晰标注"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使用等效的警示图标。
例外:当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明显表明其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时,可不标注此警告。
二、 如何判定:36个月以下还是36个月及以上
判定年龄分类,需综合评估玩具是否匹配36个月以下儿童的心理需求、认知和动作能力:
1.心理需求例如:拥抱需求、对婴儿/小动物形象的偏好、易模仿成人行为
2.认知能力例如:抽象思维弱、注意力持续时间短
3.动作能力例如:抓握能力有限,需简单操作机制

三、重点品类合规要点
1. 拼图类(Annex 1)
<36个月:大块拼图(通常≤10片互锁或≤20片非互锁)、带抓握钮的嵌板拼图、形状简单的认知拼图
≥36个月:片数多、图案复杂的拼图、3D或多层拼图、需要特定顺序组装的模型
2. 玩偶类(Annex 2)
&l.............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459917.html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