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制度是专利法体系中的核心防御机制,旨在平衡权利垄断与公共利益。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专利无效制度兼具成文法规范与判例法弹性。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路径、证据规则、脱欧影响等维度,系统解析英国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逻辑与实务要点。
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Patents Act 1977, Section 72)
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了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 新颖性缺失(Lack of novelty)
绝对新颖性标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优先权日之前,已通过以下方式被公众所知(无论地域):
书面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使用公开(销售、展示、公开实施等);
其他任何形式的披露(包括口头报告、网络公开等)。
例外情形:根据第2(4)条,若披露行为源于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且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可不视为现有技术(宽限期制度)。
2. 创造性步骤缺失(Lack of inventive step)
"显而易见性"测试: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基准,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启示,判断发明是否超出常规技术改进的范畴。
判例法指引:
Windsurfing/Pozzoli四步法(Pozzoli SpA v BDMO SA [2007]):确立创造性判断的标准化流程;
技术偏见与长期需求:若发明克服了行业公认的技术障碍,可能强化创造性认定。
3. 工业实用性缺失(No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发明必须能够在任意产业领域(包括农业)被制造或使用。
排除对象:治疗方法(外科手术、诊断方法)、动植物品种等。
4. 披露不充分(Insufficient disclosure)
说明书必须"充分清晰且完整"地公开发明,使技术人员能够无需过度实验即可实施(第14(3)条)。
关键判例:Biogen v Medeva [1997] 强调披露应覆盖权利要求的全部范围。
5. 超范围修改(Added matter)
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提交文件的公开范围(第76条)。
判断标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直接且明确地源自原始文本(Vector Corp v GlattAir Techniques [2007])。
6. 不可专利客体(Excluded subject matter)
明确排除(第1(2)条):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美学创作、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除非产生"技术效果")、信息呈现方式等。
软件专利的特殊性:需证明程序与硬件结合产生了"技术贡献"(HTC v Apple [2013])。
PART .02、无效程序:法院诉讼与行政异议的双轨制
1. 法院诉讼程序(High Court/IPEC)
管辖选择:
高等法院(High Court):复杂技术案件、高标的额争议;
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中小案件,费用上限50万英镑,流程简化。
核心流程:
诉状提交(Particulars of Claim):列明无效理由及法律依据;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109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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