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法律差异导致实质内容不符
1、新颖性与现有技术标准不同
①中国申请日前未公开的国内使用不构成现有技术。
②美国:实行全球范围内任何公开(包括使用、销售、论文等)均可构成现有技术。
中国专利可能未针对美国现有技术充分论证创造性,导致美国审查员以缺乏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35 U.S.C. §102/103)驳回。
2、充分公开要求(35 U.S.C. §112)
①美国要求说明书必须满足:
可实施性(Enablement):提供足够细节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发明。
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明确证明发明人已掌握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方案。
②中国说明书可能:
描述过于笼统,未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变体;
缺少关键实验数据或实施例(尤其化学/生物领域);
未明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逻辑链。
直译文本常因细节不足被驳回。
二、权利要求书的结构与表述差异
1、权利要求范围与语言精度
①中国:权利要求可能较宽泛,依赖从属权利要求逐步限定。
②美国:
独立权利要求需具备明确边界,避免功能性限定高效
ans-(手段+功能)写法时,必须对应说明书中的具体结构(35 U.S.C. §112(f))。
直译文本常因模糊术语或未关联具体结构被驳回。
2、支持性要求(Support by Specification)
美国审查员严格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中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若在说明书中缺乏对应实施例或理论基础,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程序与形式要求差异
1、信息披露义务(IDS, 37 C.F.R. §1.56)
①美国要求申请人提交已知的所有相关现有技术(包括中国审查过程中的对比文件)。
②未披露可能导致专利无效或构成欺诈。直译申请易遗漏此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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