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

跨境电商资讯:今年十一将成为跨境电商财税

不要心存侥幸,未来一定要合规方能致远!


202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公告2025年第17号,下称17号文)如期落地实施。这一政策的出台,在跨境电商行业引发广泛关注与深刻影响,不仅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流程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规范要求,更从根本上重塑了行业的财税合规逻辑。其中,要求企业在2025年10月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期间,完整补报当年1-9月出口业务全量数据的规定,尤为关键——对于未如实申报"买单"行为的企业,将面临全年业务追溯处罚。这一制度设计并非凭空而来,其背后有着坚实的法律支撑与清晰的实操路径,值得每一家跨境电商企业深入研读与审慎应对。
一、追溯力的法律根基:累计申报制下的"自我举证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与17号文第三条共同构建了预缴申报的核心规则:企业在进行预缴申报时,必须如实填报"纳税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期末的累计经营数据"。这一规定看似是对常规申报流程的重申,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内涵与监管智慧。
以2025年10月的第三季度申报为例,法律层面明确要求企业主动、全面地报告1-9月的所有出口信息,既包括当期发生的交易,也涵盖此前已完成的历史业务。这意味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承担着法定的"自我举证"义务,需要对自身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种义务的设定,打破了传统申报中"按期申报即完事"的惯性思维,将企业的合规责任延伸至对全周期业务的追溯与核验。
更为重要的是,若企业未能在10月补报期内如实申报前期存在的买单行为,其法律后果将直接触发《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适用——构成"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条款,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这一追溯效力的指向并非1-9月发生的买单行为本身,而是企业在10月申报期内对历史数据的瞒报行为。这种法律逻辑的设计,既体现了对企业主动纠错的引导,也强化了申报环节的法律严肃性。
二、买单处罚的实操路径:15号文与17号文构筑证据链闭环
跨境电商领域长期存在的"买单"行为——即通过货代公司名义报关出口,而非以实际货主身份进行申报——在17号文与此前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税公告2025年第15号,下称15号文)的协同作用下,正面临全方位的监管围剿,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闭环。
(一)15号文:搭建原始交易数据的"追溯基石"
15号文作为平台数据监管的核心政策,为税务机关获取跨境电商交易的原始证据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其规定,亚马逊、T&S、速卖通等主流跨境电商平台需在2025年10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两类关键信息:一是所有卖家店铺的唯一标识码,用于精准定位交易主体;二是各店铺1-9月的收入净额及订单数量,为锁定实际货主与交易真实性提供数据支撑。
这些数据的报送,如同为税务监管装上了"千里眼",使得平台端的实际交易与报关端的申报信息能够形成有效比对。例如,若平台数据显示卖家A在1-9月出口金额为100万美元,但对应的货代企业在申报资料中未将该笔业务与卖家A关联,这种数据 mismatch 就构成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指"虚假申报"的直接证据,为后续处罚提供了扎实的事实依据。
(二)17号文:强化货代责任的"穿透式监管"
17号文则从货代企业的申报义务入手,进一步织密监管网络。其案例2明确规定,货代企业在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时,必须准确填写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且该委托方须为境内生产销售单位),并如实申报对应1-9月的出口金额。
这一要求直指"买单"行为的核心漏洞——通过模糊委托关系逃避监管。政策明确划定红线:"若填报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货主,视为自营出口,由代理企业承担全额纳税责任"。具体而言,未按规定关联.........

不要心存侥幸,未来一定要合规方能致远!202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公告2025年第17号,下称17号文)如期落地实施。这一政策的出台,在跨境

原文转载:https://www.kjdsnews.com/a/2315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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